賣淫嫖娼,簡單說就是性交易,性行為和交易。通常大家都認為,只有這二者都發生了,才能夠定性處罰,其實不是的。根據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只要約定好了,哪怕沒發生過性行為,或者發生性行為但是還沒給錢,都是有可能構成嫖娼。沒發生性行為,還要看是不是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是自己突然不想了,那就不算,如果是已經準備好了卻還沒來得及做就被抓了,那就算,但是可以從輕處罰。已經發生性行為,但是沒給錢,那是實打實的嫖娼,從輕處罰都不給你。
你所說的,其實已經構成嫖娼了,但是警察一般不會嫖客身上入手,辦案思路一般都是從賣淫者開始,根據賣淫者的聊天記錄和收款記錄進行倒查。如果賣淫者供述給你提供了性服務,那是可以給你處罰的。光憑你的聊天記錄,是不足以處罰的,還需要賣淫者的供述。也不用太擔心,以上都是法理上的論述,在實現執法中,那些被拘留的嫖客往往是被被抓現行的,而通過賣淫女倒查出來的以往的嫖客,一般只是傳喚做個筆錄,用來作為那些組織賣淫罪的旁證,很少會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