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長期從事過檢察工作的老羊回答是:不一定。
死刑犯檢舉揭發一起殺人碎尸案,經過查證屬實,應該算是有重大立功表現。一般來說,法院會考慮到他有重大立功表現,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
舉個例子來說吧。
2014年4月18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審判處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管教民警的教育下,龐某積極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檢舉其他的案件,特別是其主動檢舉了七八年前發生在西安、廣東的命案(當地警方在查),認罪態度十分好。正是由于其認罪態度較好,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最終省高院將龐某的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為死緩。
《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請注意,法律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不是必須。
因此,如果這個死刑犯所犯的罪行,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即使有立功表現,也不一定會改成死緩。比如法子英案件。據媒體報道,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在南昌、廣州、溫州、南寧、合肥等實施犯罪,勞榮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前后殘忍殺害了7人。像法子英這樣的惡貫滿盈的罪犯,即使他在臨刑前有立功表現,也不可能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注:題圖取自網絡,系法子英臨刑前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