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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法律規定的補償方式,凡是通過合法拆遷程序開發建造的安置房,被拆遷人將來都可以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但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辦證時間作出具體規定,需要結合具體安置房建設項目來分析。
因此,在拆遷方無法提供現房安置時,被拆遷人應主動考察項目建設審批手續,因為房屋建設項目必須經歷立項、規劃、土地征收、工程施工許可等審批,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五證審批,而且還有關注建設方的資金狀況等,從而盡可能減少后續風險。并且,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安置補償協議應該寫明安置房的具體位置、朝向、結構、用途、面積、樓層、交付日期等,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要寫明。并且,建議被拆遷人對辦證事項進行約定;如果沒有對辦證事項進行約定,可以在當地相關規定、政策中查找辦證依據,例如,《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置房竣工驗收后,依據有關政策和規定,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統一組織辦理征地及土地出讓等手續,負責向國土、房產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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