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大媽以2000元轉手來的氣槍打氣球小攤,開業后兩個月被抓并判刑3年6個月!
8、9月份的天津大悲院碼頭,人來人往。緊鄰的天津地標——天津眼摩天輪,幾乎是游客的必到景點。但對于51歲的趙春華來說,這里更像是命運的轉折點......
可能有的人還記得這個案例。有爭議,有議論。最終結果是什么呢?我們開始詳細聊一聊這個真實的故事。

(大媽的氣球攤)
故事的來龍去脈:
1、故事背景介紹:
北方歷來就有過年過節逛廟會的習慣,熱熱鬧鬧得很是喜慶。最常見的就是一些娛樂項目。比如套圈、氣槍打氣球等。雖然多少年過去了。但是玩的人還是絡繹不絕。
天津大悲院碼頭,人來人往,絡繹不絕。緊鄰的天津地標——天津眼摩天輪,幾乎是游客的必到景點。也是當地人飯后遛彎的地方。人流量大的地方,也是適合做生意的地方。套圈的、氣槍打氣球的、賣小玩意的每晚都會準時出攤。
趙春華飯后沒有事也會來到這里遛彎,趙春華并不是天津人,3年前她還在老家呼倫貝爾種植木耳,“后來胳膊生病長了骨刺,干不了重活了”,女兒王艷玲說:“一個培養木耳的容器得有幾十斤,生病后干不了了,才想到出來打工”。
聽熟人介紹,天津的賺錢機會多。聽說后趙春華跟女兒商量就決定下來了。就這樣,趙春華跟女兒一起來到天津。趙春華給一家廠里做飯,一個月1800元。女兒做旅游顧問,一個月2000左右。母女二人租住在大悲院碼頭不遠處的民房里。

(天津大悲院碼頭)
2、案件的案發過程:
晚飯后的幾次遛彎,讓趙春華發現這里的“打氣球”游戲生意還不錯,一共有好幾家。適逢一位老漢想要轉讓,經過幾輪的討價還價,最終她便以2000元的價格將三輪車玩具等貨物一并盤下。
碼頭上,類似趙春華一樣的打氣球的攤位有9家。趙春華的攤位處在中間。位置上有些靠中間了。生意也會差點。開工后的趙春華才知道,在這里擺攤是需要繳納管理費的。每月500元。而且擺攤時間也有限制。必須是晚上九點半以后。
因此,每天晚上趙春華收攤也很晚。趙春華也養成了晚睡晚起的習慣。次日早上趙春華起床后需要去采購射擊用的氣球以及獎品等。下午就會在家提前吹好氣球。準備好出攤的物品等。大概在晚上9點左右。趙春華就需要蹬著三輪車趕往碼頭。到達碼頭后大概在9點20分左右。正好準備出攤。

(趙春華的三輪車)
每日如此重復,一個月下來,趙春華能夠賺的3000元左右。相比較在廠里做飯要好多了。而且時間也比較自由一點。缺點就是需要熬夜。但是趙春華不怕。
兩個月后的一天,10月12日,趙春華及其他8家一同在天津大悲院碼頭擺射擊攤的商販13人,一并被抓到派出所。而后趙春華攤位上的9支槍形物中6支被鑒定為槍支。
隨即,趙春華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刑事拘留。母親被關押后,女兒一直在外奔波。趙春華女兒說:經常可以見到擺攤打氣球的,我們一直覺得這種就是玩具槍。如果知道是槍,母親壓根就不會碰。母親從來不曾被警察提醒不能經營這種游戲。

(大媽的擺攤工具)
3、最終判決結果:
2017年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亂亂的頭發、緊皺的眉頭,起皮的嘴的趙春華女兒得知判決結果后不停地嘆氣:太重了,判得太重了!這種射擊游戲她在老家呼倫貝爾也玩過,一直當它是玩具槍,很多人現在都還在公園門口玩!她表示接受不了。會上訴。
適逢即將過年,母親委托律師帶話出來說,不想現在就去監獄。在看守所呆了這么久,都熟悉了。過年了,不想去不熟悉的監獄過年。所以,女兒聽從了律師的建議。選擇了上訴。不管上訴會不會改變判決結果,至少能夠拖延時間,讓母親留在看守所過個年。

(央視報道大媽案件)
最終上訴后結果是什么呢?繼續接著講!
案件事后專家、律師的觀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徐昕教授,曾代理過福建少年網購仿真槍判無期案,在看到趙春華的遭遇后表示愿意為其提供幫助。
徐教授表示,這個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爭議很大。徐教授看到新聞說,一審律師為她作最輕辯護,如果是他,他可能會去做無罪辯護,因為這種槍根本不能認定為真正的槍支。”
徐教授認為,第一個爭議是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有些不合理,2001年時的標準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時被認定為槍支,而到了2008年標準變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下的槍口比動能是沒有任何殺傷力的,所以基于這個標準去認定為犯罪也是不能接受的。
第二個爭議的問題可能是量刑的問題,假設被認定為犯罪的話,根據所謂的鑒定6支為槍支這個結果,判處三年半其實不算太嚴。但是它是違反我們的常識常理常情的,所以這樣的判決還是重了。
徐教授說他檢索了一些類似案件的判決,基本上是判緩刑,這種情況就應該由承辦的法院報經最高法院,然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所以,如果這個案件被認定為犯罪,判緩刑足矣!

(氣槍打氣球游戲)
上訴后二審裁定結果:
2017年1月6日,“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槍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于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趙春華所持槍支均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認罪態度良好,擺攤為經營游藝項目,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程度較低,對其酌情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趙春華表示認罪服判,法院立即依法對其解除了羈押措施!這意味著趙春華可以回家過年了。

(趙春華女兒等待二審開庭)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判定,趙春華非法持有6支槍支,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三年。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量刑三年半也不算太重。但是綜合考量趙春華的情節以及危害后果等。顯然不是有人情味的判決。但是二審最終的改判,比一審多了一些人情味。趙春華可以回家過年,和女兒家人團聚。
寫在最后:
中國傳媒大學法學教授王優銀稱:此案最大的意義就是,既考慮法律效果,也考慮社會效果,努力在法理與情理間尋找平衡點,具有借鑒意義。
同時,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槍支最低認定標準(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是否合理提出了各自的意見。
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到底有多大?
現實生活中,兵乓球、羽毛球扣殺時的動能遠遠超過該標準。區別就是兵乓球、羽毛球非槍形物所擊發!打氣球的氣槍彈子是由槍形物的氣槍所擊發出來的。

(羽毛球扣殺的威力)
本案例讓我們對于管控槍支的法律規定多了很多了解!時刻警示我們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因為不懂而覺得違法犯罪就是無辜的。
您認為呢?歡迎留言討論交流。一起學法、守法、用法。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