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一般只代理一個訴訟階段,是分開收費的。
訴訟過程中,你可能要打一審、二審官司,一審、二審是分別收費的。
如果對方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或者調解書,你還可能要繼續申請強制執行,而在執行階段,如果要律師介入,這又是一個環節,還要收費。
如果對方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服(可能是一審,也可能是二審),還可能申請再審,再審環節,如果你仍然想請律師,則又要收費。
總結起來就是,你在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環節,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可以請之前的律師,也可以另外請律師,而每請一次律師,都是要收費的。
關于律師收費的問題,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做過詮釋,這要看具體的代理服務合同是怎么簽訂的,同時還要受到政府指導價的限制。
比如重慶的規定,民事財產類案件,一審按標的額在10萬以下的,收費標準為2000元至10000元;的額10萬至100萬的,按4%-5%比例收費;標的額在100萬至500萬的,按3%-4%比例收費;標的額在500萬至1000萬的按2%-3%收費;標的額1000萬至5000萬的,按1%02%收費;5000萬以上的0.5%-1%收費。
而二審、再審則參照一審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除此之外,還可以按計時收費如每小時200-3000元收費。
當然,如果是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環節,可以酌情減少費用,而不構成低價競爭。
不過,前面所說的只是部分指導價,律師費具體怎么收,還要看合同具體怎么約定,也有約定風險代理,或者整個官司打完的包干費用,也就是包括了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環節,這種約定是否違法違規,還要看具體內容及當地的規定。
因為訴訟代理費用而導致的官司,其實并不鮮見,尤其是約定包干價的情況下,律師太給力或者當事人被忽悠得太厲害,也許只經歷了一審,甚至只經歷了一審調解就解決了糾紛,相關金額也直接劃賬到位,當事人就可能覺得不劃算,而與律師事務所打官司,要求退還或者不再支付部分費用。
當然,這就說得有點遠了,咱們回到題主所說的問題,作為外地人,判決到手,但律師不管了,該怎么辦?
有幾點建議:
一是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環節不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搞定,能否執行到位,主要看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有財產,一切好說,沒有財產,請律師也沒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與其請律師,不如多跟法官溝通,了解是否推進執行程序,比如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等,自己也要主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才能及時執行。
二是可與被執行人及時溝通和解。被執行人有一定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溝通,即使少拿部分錢,如果對方能及時履行,也不失為一條解決途徑。你能夠早點讓錢落袋為安,對方也避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引發誠信危機,影響生活和工作。
三是節約時間請律師。因為題主說了自己在外地,奔波起來非常麻煩,這種情況下,請之前代理的律師,或者另請律師都可以。但因為執行環節與審判環節不同,后者需要更專業的知識,而前者主要是事務性工作,比如跑腿調查財產線索,或者催促法官執行,能起到的專業作用沒有你想象的那么大,是否聘請應有所權衡考慮。
曾經遇到過案件當事人,跟律師談好執行回到多少,就給律師多少,類似風險代理的約定,因為他那案子的被執行人是分期付款,需要每年執行。但這樣一來,他的成本其實挺高,不過自己節約了時間成本,不用兩地奔波。
總結:
打官司到最后其實就是看有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如果此前有保全到財產,執行時情況會好很多,反之則有可能勝訴卻拿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