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職有補償嗎?
我們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護的是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一般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都會處于不利位置。
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那么經濟補償金、失業金等待遇就不能享受了。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當然,上述兩種情況都是正常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幾款特殊情形,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一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待遇。

主要情況就是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另外還有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這些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一般用人單位要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單位破產、經濟性裁員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人說,如果職工想主動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跟單位協商,在不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以單位解除的名義領取失業金。
這種情況下,一般用人單位有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有關證據材料采集不夠規范的,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權,相關執法部門會支持勞動者的訴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不建議離職,這種情況下損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