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審批時,鄰居簽字不是法定條件。但,在實際中,各地審批部門為了避免所謂的“鄰里糾紛”,往往在當事人申請建房時,要求鄰居簽字同意。這個要簽字的鄰居,一般是擬建房土地的相鄰人家,如“聯拼”的、間距較小,可能會影響采光的等等情況。其實,這是推卸責任、本末倒置,根本不需要提前讓鄰居簽字同意,如果非要“前置”,審批部門涉及“懶政、不作為”,具體表述如下,供參考:
一、鄰居表達意見的法定途徑
申請建房時,一般當事人需要一個大致的建房方案,包括位置、面積、高度等等,但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規劃審批結果,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這些證照的核發,需要專業審批人員,對照鄉村建設規劃要求,核定位置(影響采光)、面積、高度(影響采光)等要素(例如我們這里,平行布置建房的,間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建房的,間距不能小于較低房屋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并在村內公告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小于10天。
鄰居表達訴求的合理途徑,就是這個公示階段,根據公示建房方案,可以提出異議。當然,提的異議要有理有據,不能因為私人矛盾,“耍無賴”式的提意見,影響別人合理的建房需求。
建房位置布置需要符合規劃條件(間距、高度等要求)
二、需要簽字的情形,即是房子建完后登記發證時需要鄰居簽字的情況。
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建房申請時,明確需要鄰居簽字的話,那么即使不簽字也給你審批出了,等你造好房子,要發不動產權證的時候,還是要讓鄰居簽字的,這時的簽字,是法定程序,即“相鄰宗地”指界確認。這個是不動產登記中,地籍調查的國家規定,要發證,必須要鄰宗地權利人簽字確認。
主要是兩種情況:1、共用一堵墻(聯拼建房)。2、房屋間距不足1.5米。
需要鄰居簽字確認的情形
三、鄰居有矛盾,惡意不簽字同意,怎么辦?
上文已經講到,在建房審批時,鄰居簽字同意不是法定條件,只有建房符合規劃強制性條件,是無需鄰居同意,審批部門是可以合法審批的。不批準,可以投訴和行政訴訟,當然這是下下策。
至于,發證時,鄰居不同意,不簽字,也有法定的辦法:缺席指界。這個你可以向登記部門提出這個概念,具體怎么做是登記部門的工作內容。大致給你講一下:
1、發放《指界通知書》;
2、規定時間,鄰居不到現場指界確認的,有建房人一方指界確認,繪制宗地圖,明確四至范圍。
3、公告繪制的宗地圖,15日公告期結束,不動產登記部門就可以按確定的宗地范圍,登記發證。不用鄰居簽字確認。
缺席指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