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與小偷都很可恨可惡,雖然可恨又可惡,但是,法律又有較細的條文,視哪種情節,做出定量刑判決,沒有特別情節的,是不適用死刑的。
女子被強奸之后,用刀砍死了對方,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將會按故意殺人罪,接受審判。
已知道的問題,女子是在被強奸之后,之后,又是多久,是離開現場,找到作案兇器,又折回把對方殺了,還是過了很久,蓄意、計劃、時機,趁對方熟睡或者是毫無防備,將對方砍死了,這就是故意殺人罪的特征,主要構成要件。
第二種情形,一個弱女子在山上砍柴,或者說一個人正在做家務,突然遭遇男人欲行不規,想必一個女人不是男人對手,在暴力脅迫之下,對方強奸得逞后,女子受辱,怒不可遏,憤怒下順手拿起柴刀或者菜刀,趁施暴男人不備,一陣亂砍,致其死亡,可以參照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定罪量刑。
男人在施暴中,用兇器相威脅,達到目的后,女子抓住機會,奪取利用對方兇器,將對方殺死,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就問題而言,故意殺人罪名成立,為什么?
試想一下,已經離開了受害(作案)現場,受害者憤恨難忍,她明白報警了,男子無疑被抓,會接受政府審判,判幾年徒刑,不足以平她心頭之恨,還認為讓他活著,也太便宜他了。所以,此后就準備謀劃,要用自己的方式解決。
心里還明白,一個女人體力肯定抵不了男人,女人對男人實施謀殺,會選擇對方不備之下,成功的可能性才有。所以,故意殺人的由來應該如此吧。
鑒于此案,雖然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以故意殺人罪接受審判,但是,有著因果關系,殺人者是在受害者,是受辱后的過激行為,用極端方式復仇,導致殺人致死后果,在量刑時,根據情節,也會從輕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