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問題總感覺怪怪的。勝訴率跟良心似乎成了一對沖突的東西,選擇勝訴率就得犧牲一些良心,選擇良心就不能兼顧勝訴率。這個問題的潛在邏輯似乎可以推導為律師若過多追求勝訴率就是不大關注良心了;果真如此,只能佩服這個問題設計實在精巧。
每個委托人自然都希望自己勝訴,律師接受委托之后,案件的勝訴或者盡可能實現委托人權益最大化,自然就會成為律師的辦理此案的終極目標。律師是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律師的職業倫理要求律師必須終于委托人的利益。相信不會有哪個委托人會要求他的代理律師不必關注案件是否勝訴!那么律師追求勝訴率是職業倫理使然,不存在律師在勝訴率與良心兩者之間選擇的問題。
律師為委托人利益著想,委托人肯定不會說律師沒良心;誰會講?對方當時人可能會講。但這并不代表律師沒有良心;相反律師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符合社會基本規則,應當是有良心,不是沒良心。
如果律師沒有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勾搭連環損害自己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會罵這個律師沒良心。似乎勝訴率與良心這兩者真的存在沖突了,其實并不是!這種行為破壞了社會的基本信任,不管是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是絕對禁止的。這是社會共識,沒有討論的必要。
如果律師沒有責任心,對待工作馬馬虎虎,委托人本應獲得的權益因為自己的過失沒有爭取到,導致委托人利益受損,委托人可能會罵自己的律師沒良心。但這種情況的出現其實是律師缺少責任心導致未能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對他來說根本就不存在勝訴率與良心孰輕孰重的取舍問題。
因此,個人認為,律師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自然追求勝訴率,就是忠于良心。勝訴率與良心,這二者對大多數律師而言,本身并不存在更注重哪個的問題。
所以,律師行業本身的職業倫理決定了這個問題并不存在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