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從2019年7月1日起,珠海正式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
珠海交警來解答關于國六落地珠海后 ,很多車主題主的問題:
1、通告原文: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目前,在廣東省內銷售和辦理新車上牌的輕型汽車,必須要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如果你現在想買新車,記得要買國六排放標準的才能在珠海辦理新車上牌。那么,有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況,國五排放標準的新車可以在珠海上牌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新車上牌業務:
情形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情形二: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發證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簡單地說,如果你要買國五新車,又想在珠海上牌,那么一定要看清楚這個日期:買非進口國五新車的,合格證日期必須在6月30日及以前;買進口國五新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同時,新車的銷售發票必須是廣東省內銷售商開具的。
2、通告原文: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目前,外地車要轉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必須要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在6月30日及以前,辦理好遷出手續的國五外地車,在今年9月30日前,還可以轉入珠江三角洲區域。但要注意,文件中的珠三角區域指的是:廣州、深圳、東莞、惠州、佛山、江門、中山、珠海、肇慶等9個城市。(其中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布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
3、通告原文: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布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
2023年6月30日前,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在珠海辦理過戶手續,暫時不會受到國六排放標準的影響。不僅僅在珠海,在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車,可以在珠三角區域范圍內互遷。

4、通告原文: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國五車輛如果要轉入非珠三角區域,比如陽江、茂名、湛江、云浮等地,經遷入地排放檢驗,可以轉入。
而且目前,已經注冊登記上牌的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在珠海行駛、辦理年檢等,暫時不會受到國六排放標準實施的影響。
如果你想知道車輛屬于什么排放標準,可以查看車輛的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并登錄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按要求輸入車輛型號等信息后,可查看車輛環保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
粵府函〔2019〕147號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在我省銷售、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后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PN(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12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并報告結果。
(二)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三)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注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三、有關要求
(一)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新車銷售市場的監督檢查。
(二)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Ⅵ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的要求,按時保質供應國Ⅵ車用燃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輕型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四、其他事項
(一)深圳市按照該市已發布的相關通告要求執行。
(二)輕型汽車新車排放標準信息可查看該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并登錄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查詢核實。
(三)本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