哨兵小虎第976條回答。
很可惜,“全軍優秀指揮軍官”對轉業時的安置作用微乎其微。
一、榮譽本身!
“全軍優秀指揮軍官”是原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裝備部、總后勤部聯合授予指揮能力突出的軍官。
通常這個“全軍優秀指揮軍官”榮譽的授予伴隨著“二等功”。也就是說通常獲得“全軍優秀指揮軍官”的個人,可以獲得二等功獎勵一次。
而榮譽本身則代表軍隊對你的認可,但該榮譽在地方卻不被接受。
因為地方只認“三、二、一”等功和榮譽稱號。
該榮譽和士兵的“全軍優秀士官”一樣,都屬于總部的獎勵。
同時在各軍種針對軍官還有“X軍優秀參謀”等,獲得該軍種優秀參謀獎勵的,通常授予“三等功”獎勵。
二、各地對于榮譽的加分政策。
通常各地認可的硬性指標有“三、二、一等功”和榮譽稱號。
獲得榮譽稱號的工作可以隨便選,一等功加50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5分。嘉獎1分。
各縣、市、省級部分對于榮譽的加分通常遵循這個選原則。而國家級單位則對軍隊各級授予的獎勵尤其是大區級以上單位的榮譽,例如:空軍優秀參謀、全軍優秀指揮軍官,等,在計算這些榮譽時,是按軍種加5分,全軍加20分計算的,類似于三等功和二等功。
但一些省市也存在不認此類榮譽的現象,沒辦法,部隊的某些榮譽并沒有寫進條令條例,寫進法規,所以并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地方不認也有情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