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的界定。主要是指經營收入性質,以“謀利”為目的的事業編制機構、或單位。而縣級公安局下屬單位的名稱編制與管理,是各科室、(大隊)、派出所,這些都不是屬于事業單位。
?這些單位的人員編制,是在“編委”下達的指標名額內,經公開招考、或對口院校畢業生、或軍轉干部競考崗位,擇優錄用的正式公務員編制。在工作或業務上,屬于公安局垂直管理的下屬單位;組織上屬于市公安局和縣委、政府領導,具有雙重行政管理屬性的執法機構。并非是事業編制的營業單位,即:不屬于事業單位改革的對象。
?至于臨時招聘的“協警”,并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組織機構,或其事業編制內的名額。只是對警力臨時不足的協助;其“協警”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和獨立的執法資格;就聘用對象而言,僅屬于勞動、或“勞務”合同的用工性質;亦不存在有“事業編制”身份,而應予改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