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可以。
像傳當年如果不是有三八大蓋,三個日本兵卻敵不過一個東北大娘們!
戰時平民殺敵在很多人認為應該是無罪的。但其實這個說法并不完全正確。
說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國外的士兵正在一次侵略行動中作戰,恰好就在你家窗戶根底下打槍。這時候你探出身去掄起窗臺上的大花盆給這名侵略者開了個瓢。
如果這個敵人死了,你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如果這個侵略者沒死但重傷,你觸犯了故意傷害罪。
奇妙不奇妙?
這兩個罪行的要件是“故意”、“傷害至重傷或殺害”、“人”。其中這個“人”只要是個自然人就構成了犯罪要件。并不區分這個人是自己人、普通人、或者“敵人”。
但是這件事并不合我們的法律沖突。《憲法》第五十五條 雖然說“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但是這是前半句,別斷章取義,后半句還在說“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而平民不是“兵”并沒有法律上賦予的殺人權力,哪怕對方是侵略者。
而且,如果對方在實施的是戰爭行為并服從的是上級軍官指派的軍事任務。這時候,這個侵略者是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的。
《日內瓦公約》保護平民之外也保護交戰雙方的軍人。
更有意思了吧?
還有更更有意思的。剛剛前面講到了這件事是觸犯刑法的。但“犯法”并不一定會因此“獲刑”。畢竟保衛國家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雖然戰時殺死了侵略者并不屬于故意傷害殺人罪的免刑條款(例如:正當防衛)但一般會以戰時特殊環境為由免刑。
還有一個最有意思的事情是:如果按照《日內瓦公約》的解釋,你在產生用花盆砸向侵略者的想法轉變成實際行動的一瞬間,你就舍棄了平民的身份,而成了“義勇軍”。日內瓦公約中平民相關的保護條款將不適用于你。取而代之的是軍人的相關保護條款。什么叫“義勇軍”?自發組織或被動員的武裝力量。沒有人脅迫你讓你輪起花盆,這是你自發的行為。你自發的參與到一次軍事對抗行動中,并達成了消滅或削弱敵方有生力量到軍事目的,從這一刻起你就是義勇軍了。你可以選擇繼續作戰到戰爭結束,也可以跪地投降享受戰俘待遇。至于被你輪死的那個敵軍,沒有人說你什么。
當然了這一切都是基于這名被輪死的倒霉蛋在忠實的執行軍事任務而非個人胡作非為的前提。如果是這個士兵在燒殺搶掠胡作非為,大花盆砸死他,叫做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
那一刻他不算是敵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