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如果兒子實在沒有經濟實力,出嫁的女兒,中國風俗女兒出嫁后,家中的一切財產歸兒子,女兒只有點嫁裝,多給少給全憑當時父母的經濟情況和大方,在說女兒出嫁后還有公婆需照顧。所以兒子應該擔起孝敬父母的責任。如果兒子有經濟實力,而給姐妹攤派,實屬無賴,不要臉!得父母財產的時候,為什么不分給姐妹們?從法律角度上說,兒女有共同享受父母遺產權利,有共同瞻養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做兒子的。分遺產時,是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贍養父母時,是兄弟姐妹共同的父母!振振有詞……父母生病應該誰出錢?除了兒女,總不會叫左右鄰居出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