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免予起訴退回公安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偵查和預審或報請人民檢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組織的證據無法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補充證據”。“退補”依法兩次。
假若人民檢察院連續“退補”兩次,公安機關仍然無法提供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人民檢察院將決定“不予起訴“。
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案件退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首先必需是無條件釋放“犯罪嫌疑人”。隨后,公安機關將面臨“犯罪嫌疑人“(錯誤羈押的人)“國家賠償“之訴。同時,公安機關內部的紀監部門將對案件承辦人予以“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