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個體工商戶是不需要建賬,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直接核定報稅就可以了,甚至認為個體工商本來就不具備賬務處理能力,因此不建賬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個體工商戶是否需要建賬,答案是肯定的,只是需要建什么樣的賬需要區分具體情況來看,其主要政策依據是國稅總局發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里面對建賬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按照符合的條件不同,應分別建復式賬、簡易賬或者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等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建賬確定標準
1、銷售額或營業額標準。
管理暫行辦法中,判斷個體工商戶應建賬簿類型的主要標準是納稅人的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
這里提及的銷售額或營業額指的是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而不是單獨哪個月份的金額。
對于新辦的個體工商戶,還沒有歷史經營數據,采取的是預估的辦法,也就是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2、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標準
個體工商戶要考慮自身生產、經營條件,比如是否有專職的財務人員等,綜合自身情況,結合暫行辦法的要求,設置相應賬簿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可設置的賬簿種類
與公司企業不同,個體工商戶可設置的賬簿種類相對較為靈活,主要有:
1、復式賬
復式賬可以理解為正常公司企業類似的賬簿,正常情況下應采用合理的規范賬簿格式,有條件的建議使用財務軟件,其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要求較為嚴格,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
復式賬下,憑證、原始憑證的處理建議參考《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賬簿,規范的進行會計核算。因為設置復式賬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與公司一樣需要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
另外需關注的是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 35 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個體工商戶需要按照計稅辦法要求,在日常會計核算中做好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情況的核算工作。
(1)報送時限及保存時限要求
與公司制企業一般15天的申報期不同,個體工商戶月度財務報表要求在月度終了后的10天內報出,年度報表為年度終了后30天。
賬簿、憑證、完稅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財稅文件資料,也與公司企業一樣,有明確保存期限要求,只不過沒有像公司制企業一樣進行細分,而是統一要求保存10年。
(2)設置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設置復式賬:
一是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
二是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月銷售額40000元以上的。
三是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的。
四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五是符合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的。
2、簡易賬
顧名思義,簡易賬是相對于復式賬而言,可以簡單理解為以收支方式就主要的項目設置賬簿,具體包括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
簡易賬簿要求都采用訂本式。通過簡單收支記錄來反映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
同樣,與復式賬設置相一致,也是符合條件之一即需要設置簡易賬,但相關設置標準要求相對較低:
一是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是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
三是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
四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五也是是符合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3、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如果個體工商戶達不到上述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標準,自身生產經營條件也受限的,并不是就可以不建賬簿,而是應該通過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等方式處理。
具體采用哪一種更為簡單的方式,需要所在縣級以上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批。
三、賬簿種類變更問題
按照本規定,在一個完整納稅年度內一旦確定了賬簿方式的,是不能再變更的。換個理解的角度,理論上講,在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結束,新的納稅年度開始時時可以申請變更賬簿設立方式的,但在實務操作中,由“規范”向“不規范”的調整往往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