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大都認為善良悲憫是美好的品德,但自私自利的人也同樣可以活得風生水起,所以,善良值得堅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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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提問,我想在回答問題之前,引入兩個概念。一個是人性;另一個是“適度”。有了這兩個概念,我想問題應該好回答多了!
人性:人性本為私,自私自利當然也是人性中的表現出來的一種現象。在法律框架下表現出來,還應該屬于正常現象,沒有必要大驚小怪。
自私自利相對于大公無私而言,確實也沒有它那么高尚,但它在公與私的利益或在私與私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才會突顯出來。其理由,是個人利益服從組織利益或理稍虧的一方主動禮讓(道德層面)。這時才有了大公,只要有了大公出現,才會有“無私”現象出現,這個“無私”是因環境改變而產生的,并不代表你這個人就無私了。
私,是人,就永遠存在,它是人性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能抑制(環境的需要),不可消滅。消滅了人性,人還可活嗎?故佛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句也就說明了這個道理。
這里的天誅地滅并不是天、地會把你怎么樣?天與地在這里指的是“大自然”,也就是說人不為自己著想,想方設法的從大自然中獲得生存的必須,你將被大自然所淘汰(餓死),這是規律。我理解為這也應該是天地之間的“道”。一味地強調無私,是與“道”背道而馳的,也是反人性的。
適度:我們大家都知道,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這二,則是事物對立而統一的兩個方面,且還可以自由轉換。這個大家都可以理解,也都能夠接受。但是真正的去按照這樣的理解去做,就是難上加難。為什么呢?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或者說這個標準很模糊,或者說這個標準有人知道而因有可利用之處而加以利用,不會明說。
這個標準就是相互自由轉換的那個轉換“軸”。而這個軸也就是事物相互轉換的中點,假使把“中”的右邊設定為好。那么,“中”的左邊就只剩下差了。往右發展我們把它叫做往好的方向發展;反之,就是往差的方向發展。“中”那就應該是不好也不差,有了這個不好又不差,環境會這么樣?至少是平安無事的和諧。
由于人性的不同,這個“中”人們很難得以保證。于是人們為了不難為自己,就給自己留下了一個自由的區間,這個區間就是“適度”,只要人的所作所為的范圍都在一個“適度”的區間內,那這人的所作所為就應該都是正常的。
然而,人們還是對這個適度或超出了適度沒有辦法定義,于是就產生了一些非正式、很模糊的定義詞來加以定義:什么太善良、過余善良;什么太自私、過余自私。由此可見,不管是往右發展還是往左發展,只要太了、過了,那就是不正常了(特殊狀況例外)!所以,引進這個“適度”是很有必要的。只要有了“適度”,才有可能產生美好。
好了,咱們已經引進了這兩個詞:“人性”與“適度”,我們再回到提問。通過這兩個詞的引進,你可能有得一思。這些人的自私自利超過了法律框架沒有?超出了那個“適度”范圍沒有?千萬不能隨意強占道德的制高點去盲目的看問題。
那些人的所作所為,超出了法律框架,自有法律制裁;這些人超出了上述所陳述的“適度”范圍,已經達到了“太自私”或“過余自私”?那他們將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或良心的譴責!
即使這些人已經超出自私自利的這個“適度”,那也是這些人的行為所犯下的錯,應該由這些人,為自己的行為去買單。
這應該跟你堅守善良也沒有多大的關系呀?你要不堅守了,輕的說你受到了別人的影響,跟好人學好人,跟著叫花子睡廟門;重的說你人品也有問題,不向好人品的人學習,專門向差人品的人學習,物以類聚。
再說善良悲憫與自私自利雖然有一定的關系。但最終也不是那么一回事,自私自利的人也有善良悲憫的一面。比方說,我就比較自私自利,但我平生殺一條大一點的活蹦亂跳的魚都不敢,覺得這條魚好可憐、好可憐。更不敢去殺一只雞,一頭豬。我記得有一次跟朋友一起到武漢肉聯廠的流水線轉了一圈回來,至少有三天吃飯沒有胃口。
綜上所述,我們雖說鄙視那些“太”與“過”的自私行為,我們也不能“要求太高”或“太敏感”,這樣會誤解別人正常的自私自利的行為。你看到的那些“風生水起”,有可能是別人追求物質的欲望比你強烈或者別人比你更努力。只有通過“人性”與“適度”的分析,你才有可能有個準確判斷,哪些是正常的?哪些是不正常?分清楚了,難倒你還要堅持不堅守善良嗎?告訴你堅守善良永遠都是值得。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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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自然存在,只是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