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寫證明材料可以嗎?如果不可以的話,應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無論原告或是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資料),法庭必需予以查實。
人民法院庭審中,對予提供證明資料的證人必需在庭外等待法警的傳喚。當法警傳喚時證人才能進入審判庭。證人坐在原告與被告中間聽從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的質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人向法庭提交證明材料必需出庭并當庭回答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否則,所提供的證據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