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從理論上說,算不上違法,但至少是有違規的嫌疑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對這條法規進行解讀的話,供電部門應該將電直接供至業主自家電表這個終端,而業主產生的電費亦應按照當地規定的用電價格直接交由供電部門。這就是所謂的“一戶一表”,單獨計量。這個過程應是業主與供電部門之間的用電合同關系,與物業公司無關。
而在實踐中,各地許多住宅小區均在這樣一種現象:
供電部門將電只是供至小區的綜合配電室(或單獨箱變),該配電室由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維護。
至于配電室的產權問題,似乎尚存爭議。有開發商認為,配電室系由其投資建設,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而實際上,當開發建設完畢,房屋轉售業主后,作為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配電室,其產區歸屬亦隨之轉移,應屬全體業主所共有。
拋開產權爭議,那么作為配電室的實際日常維護部門,物業公司為何不愿將其移交給電業局呢?
關鍵還是在于其中的利益問題:
一、可以捆綁式收取電費與物業費。
在物業公司自管電的模式下,業主電費并非交于供電部門(或窗口,或銀行代繳),而是需交至小區物業管理處。憑此先天“優勢”,不良物業公司會借機要求業主在繳納電費的同時交齊當期物業費。業主受制于物業,只能就范,否則就因斷電而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二、可變相的加價收取電費。
實際上,在這種模式下,供電部門業已給予物業公司電價上的優惠(因為供電部門省卻了抄錄分戶表及核算方面的工作,只需按總電表向物業公司收取總電價)。但物業公司依舊不滿足,尤其是對小區商戶收取遠高于規定標準的電價。以某地為例,商業用電價格為0.68元左右,而物業公司卻按1.0—1.8元的標準收取。若商戶質疑,物業的答復一般是,配電室歸其管理,要付出相應人工成本,此外小區內線路亦存在損耗,因此需將該成本及損耗攤至電費內。
而在這種情況下,供電及價格部門均難以介入,使得業主投訴無門。
正是由于管理上的便利以及其中隱藏的巨大灰色收入,物業公司普遍不愿將配電系統移交電業局;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當下物業管理矛盾的體現之一。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配電室的弊端還在于:由于其缺乏重視和投入,導致設備維護缺乏,線路設備老化,極易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
好在隨著國家電網一戶一表改造的推進,上述現象有望得到逐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