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單位這種做法是既不合法也是不合情理的。
第一,在沒有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你雖然超過了50歲,但是養老保險繳費不到15年,并沒有符合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所以用人單位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同的。雖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以國務院令形式發布的,而且發布的時間是2008年,而新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是2012年12月,從2013年7月1日開始執行,從下位法執行上位法的規定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合同方面的根本大法,凡是和勞動合同法提法不相符合的,必須以勞動合同法來作為基本的遵循,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也不合情理的。
第二,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實施以來,在2018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新修訂后的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了有機的銜接,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以繼續繳費到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所以超過50歲的女性,作為企業的女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為用人單位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在最后事關女員工最為關鍵的幾年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本著關愛女職工的角度出發,讓女員工繼續為單位做貢獻的同時,通過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而順利達到辦理退休的條件的目的,這樣做的結果是用人單位也不吃虧,即使女員工50歲了,但她們的責任心更強,對單位認同度更高,這是一舉兩得的好事情。
第三,員工自己離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采用各種手段逼迫年齡超過50的女職工離職的,只要職工提出離職的,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手段,女職工只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做好自己的事情即可,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來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最好的結果。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只要之前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就能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50歲以上的職工,雖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并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所以是符合領取基本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的。
第四,如何維權?
維權的方式有這么幾種。一是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是最能解決問題的手段,也是維權成本最低的一種;二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三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四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除了協商方式外,后面幾種維權方式,自己都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維權成本也比較高。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和用人單位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爭取領到失業保險金,然后自己繳納剩余年限的養老保險,順利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