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所說的下崗職工,一般指的是失業職工。
按照下崗職工的定義來說,最初可能源自于《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主要指的是企業可以對富余職工進行待崗和轉業培訓。而且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對職工僅僅發放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畢竟當時我國國有企業剛剛實施勞動合同制,有關的失業制度還不夠完善。
按照現在的勞動關系認定來說,只要雙方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就是存在的,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但是目前,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實施多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解除了勞動關系。失業職工就應當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來享受待遇。
按照國家規定,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業、有求職意愿的情況下,每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會給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萬一去世還會發放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待遇。
職工失業以后的事情,真的跟用人單位也已經沒有關系了。不過,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個別情況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等情況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也算是指用人單位給職工的一點點小小安慰或者對職工失業后給予的生活保障吧。因為用人不給的話,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維權。
實際上,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必須參加社保是法定義務。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三類群體可以參加養老保險。所以說,參加養老保險的群體不包括失業人員。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后,我們的退休待遇是累計計算。如果沒有條件,少交幾個月的養老保險也是可以的。每月養老保險大約能夠形成養老金3~10元,繳費基數越高,養老金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