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正的用武力,對于擁有十一艘航母,六十艘核潛艇,上千架三代機,兩百架F22,接近300架F35的美國軍隊,只要這150萬現役軍人成一個整體,假設剩下的三億人不論男女老少一起憑借手中合法持有的槍支對美國政府發起進攻,也不夠現役的美軍填牙縫的。
美國憲法認同了國民的持槍權,但是那只是在美國政府還在初創的時候,那時政府手中確實沒有上面提的那些大家伙,如果當時的政府將老百姓惹毛了,老百姓憑借手里的槍支是可以和政府一較高下,但是現在面對有洲際導彈的美國軍隊,老百姓想憑借手里的槍威脅政府,門都沒有!
老百姓用手里的槍威脅政府,在美國軍隊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成為一支可以全球調動的軍隊的時候,就永久地失去了,還在保持美國聯邦制國家特色的,就是作為各個州的州屬軍隊的國民警衛隊,各州的國民警衛隊如果真的造聯邦政府的反,還有一點機會,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的聯邦軍隊不得用于對內的戰爭,這樣各州對付起聯邦政府來大約就比較輕松,至于老百姓手里的槍,真要和美國政府對抗,連燒火棍都不如,真要和政府對抗,還得在家里自己弄一個原子彈靠譜!
現在,并不是說美國憲法規定的美國國民的持槍權已經過時,而是持槍權在當前以及此后的時間都還有他存在的價值,其實是因為持槍權在民間保持了一種暴力的平衡!
我們知道,美國不僅法律完備、也以“小政府,大社會”著稱,如果政府規模不大,就意味著很多事情需要民間自行解決,槍支保證了民間的一種暴力平衡,畢竟只要手里有槍,一個弱女子面對泰森,心里也不會發憷,這樣的槍支其實就是民間自治的一種工具!
而假如政府不得力,并且在民間禁槍(美國可是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政府的文化的!)就會造成只有違法的人有槍,而守法的公民沒槍的狀況,說通俗一點,就是壞人有槍,而好人沒槍。準許民間持槍,就可以改變這一法律悖論,這是美國權力分立,政府有限責任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