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勞動仲裁勝訴后,你通過前同事得知公司換了律師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真可以追究嗎?
分析你提出的命題,有邏輯混亂語句。
一、公司“換了律師”?是公司法人代表聘用的律師換了?還是單位勞動仲裁時雇傭的律師換了?勞動仲裁也不需要律師到場啊!只要是公司授權代理人到場就可以了。
二、公司“換了律師”準備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律師怎么有權利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律師不是國家執法部門的權利機構。和換律師沒有必然聯系。
三、你在公司工作期間,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需要公司委托公司法律顧問或者公司代理人到公安局報案,提供被舉報人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確鑿,提起公訴……。
公司掌握你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故意泄露公司重大技術、商業秘密等構成違法犯罪行為證據。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也是人民法院向你發出傳票。和換不換律師有什么必然聯系?
四、你勞動仲裁勝訴后和公司準備追究你的刑事責任是兩回事,互相沒有必然聯系,沒有因果關系。
五、不是公司追究你的刑事責任,而是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國家司法權利機關來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不管誰在何處有刑事犯罪事實,國家相關權利機構經過對你的犯罪事實核定后,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