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可以試著回答一下。
97刑法修訂后,出現了一些新的罪名:
第381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第429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445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這些罪名的成立要求在特定的時期,即“戰時”。根據《刑法》第451條 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上述罪名出現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尚未宣布過國家進入戰時狀態。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中,也未聽聞有上述行為發生。
所以,上述罪名大概是至今無人觸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