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類機構,基本上都是事業單位。
從2018年開始至今,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一直在進行,目前還沒有改革完成。未改革之前,各縣區的執法隊、執法局,基本上都是事業單位,包括衛生監督局、交通稽查局、勞動檢察大隊、動物衛生防疫站、農業執法大隊、文化稽查執法隊、環保執法大隊等。承擔行政執法的事業單位,都是采取委托執法的方式,執行的是主管部門承擔的法律法規。這類事業單位,也是事業單位中第一批參公管理的單位,除個別執法單位外,其他執法單位基本上都參公管理,執法人員是參公人員身份。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明確以縣區為主設立,省級除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外,不再單獨設立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以區為主,市區執法大隊整合;鄉鎮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所有的執法職能都統一由一個事業機構承擔??h區執法隊伍實行“局隊合一”的模式,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執法隊的一把手也由局長兼任,執法隊設一至兩名副隊長,承擔具體執法任務。目前,已經完成行政執法機構改革任務的,除城市管理執法局外,其他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五領域執法機構,都是這種管理模式。新機構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參公人員身份,且有執法資質,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嚴禁輔助人員直接參與執法。
新的執法機構改革,除設立綜合執法局的地方,為行政機構外,其他都是事業單位,繼續參公管理。而除農業農村等五領域執法機構,以及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改革外,其他執法機構改革依然還在進行之中,能不能參照五領域執法隊伍改革,繼續成立參公單位,還是未知數。就目前的消息來看,其他執法機構將其執法職能劃歸局機關承擔,原機構撤銷或者改為中心,成為純事業單位,承擔其他公益服務職能,然后參與事業單位綜合改革,按職能大范圍整合、統一設置的可能性更大。
執法機構改革后,新成立的執法大隊中,只有符合具備參公身份和執法資質兩種條件的人員,才可以繼續留下來承擔執法工作。其他沒有參公身份或者執法資質的人員,或者是工勤輔助人員,都要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臨時工、合同工則直接清退。改制為事業單位的執法機構,原參公人員可以保留身份與待遇,等待進一步改革。